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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常宁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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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送同事帮忙刷卡 男子摔下公交车

案情回放

司机突然启动刷卡男子摔成重伤

2010年5月的一天上午11时,中年男子王某(化名)到红桥区芥园道的公交车站,送一名同事乘车回家。过了一会,同事等的车来了,热心的王某走上车去,为其刷卡购票。但这时意外发生了,司机未关车门就启动了汽车,王某猝不及防从前门摔出,之后头部重重地磕在了地上,当场昏迷不醒。

见此情形,司机急忙拨打了110和120。王某很快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顶骨骨折等。此后,王某住院治疗107天。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被诊断为颅脑神经损伤,有精神异常症状。后来,在安定医院,其被诊断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此后,王某又多次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该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7万余元,并给付其生活补助费1.5万余元。但事情并未就此解决。日前,王某将某公交公司和司机一起告上法庭。他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涉案司机属于某公交公司,其观察和操作不当,在王某尚未下车时就开动汽车,造成王某人身损害。对此,某公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某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根据质证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他们有责任就同意赔偿,无责任就不同意赔偿。该代理人表示,原告的医疗费基本上都是他们支付的,如果判决他们赔偿应减去之前支付的金额。被告司机辩称,同意公司的意见。他称,事故发生时,原告从前门上车后又下车,造成摔伤,当时他并未启动车辆,是原告自己摔伤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补偿金、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公交派出所的笔录来看,事发当天原告从车前门摔出后即昏迷。至救护车来到,原告处于公交车后门稍后的地方。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司机未关车门即启动了汽车,造成原告摔出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但因其驾驶公交车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某公交公司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之子已满18周岁,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某公交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7万余元。该公司之前为原告支付的1.5万余元应当从中扣除,因此,被告某公交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为25万余元。

法官说法伤者孩子满十八被告不用给生活费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包括两类人,一类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类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对上述两类人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时,赔偿义务人应负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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