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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常宁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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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牛黄”诈骗案 犯罪人获刑7年

三人辗转各地,用假“牛黄”前后共骗取21万元。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王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王某、杨某携带事先用牛黄上清丸制成的假“牛黄”来到伊春市友好区,李某自称是药剂师、王某、杨某自称是卖牛黄的,以假“牛黄”为诱饵诈骗友好区居民赵某人民币5万元,又窜至伊春区、上甘岭区等地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分工继续进行诈骗,共骗取21万余元。案发后在三被告人身上收缴赃款18万余元返还被害人。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考虑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收缴返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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